北方工业大学2019年招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北方工业大学 2018-09-13 浏览量: 1176
  一、申请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须是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现就读学校的推免资格。
 
  二、申请与选拔考核程序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有关精神, 2019年我校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程序如下:
 
  1.考生填报志愿。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定拟申请的学科、专业后,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的“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专业志愿;
 
  2.学校发出复试通知。学校通过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应尽快确认是否同意复试。
 
  3.考生参加复试。同意参加我校复试的申请人,招生学院通知其复试的具体安排(复试时间暂定于9月末和10月份,具体时间以学院安排和通知为准)。
 
  (1)考生在复试报到时需交验以下书面材料:
 
  ①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②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密封后在该信封的封口处加盖公章;
 
  ③国家英语四级、六级成绩复印件或相关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复印件,如果在学期间从事课外科技活动中有获奖或突出表现,请提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2)考生在复试期间须到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进行政审工作。
 
  4.办理拟录取手续。研究生院汇总复试及体检合格者名单后,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拟录取名单。拟被录取者应在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按要求及时接受待录取通知。
 
  三、学费与奖助办法
 
  (一)学费标准
 
  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硕士

(元/生/学年)

专业学位硕士

(元/生/学年)

一般

学科

设计

学科

7000

8000

7000

   注: 设计学科录取类别为定向的学生,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

 
  2.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工程硕士学费为8000元/年,法律硕士学费为10000元/年。
 
  (二)奖助办法
 
  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覆盖范围、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办法执行。考生可登录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http://xsgzb.ncut.edu.cn/)查询有关信息,咨询电话010-88803216。
 
  四、其他事项
 
  1.监督与申诉渠道:我校2019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考生举报电子信箱:jiwei@ncut.edu.cn;考生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10-88802673;受理部门:北方工业大学纪委;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2.《北方工业大学2019年招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硕士生学科(专业)目录》(网址:http://yjsy.ncut.edu.cn/yjsy/49/20180712/092207438974996.html)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工商管理硕士除外)均可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在最后一学年中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
 
  (3)不能按时获得学士学位;
 
  (4)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4.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联系方式
 
  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010-88803523,邮箱:yjs@ncut.edu.cn。
 
  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网址:http://yjsy.ncut.edu.cn/。
 
  北方工业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学院、学科(专业)咨询电话网址:
 
  http://yjsy.ncut.edu.cn/yjsy/49/20180712/08245347292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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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2020年招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北方工业大学2020年招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一、复试考核及成绩评定(一)复试考核复试考核方式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面试和英语听力、口语测试三部分内容。学科(专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增设实践操作环节考核。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通过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对能力与知识的有效考核,特别要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各部分成绩均实行百分制。⒈专业课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内容应涵盖所在学科(专业)对应的本科主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笔试方式一律为闭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具体涉及科目及范围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复试科目和参考书目。⒉专业综合面试。每一面试小组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对每一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基本方面:⑴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⑵大学学习情况及学习成绩。⑶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⑷科研创新潜质。⑸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⑹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⑺人文素养、举止、礼仪、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⒊实践操作环节考核,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对考生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实践动手操作能力进行考核。⒋英语听力、口语测试。每一测试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各学院参照专业综合面试对考生进行英语听力、口语测试,重点考核考生英语的实用能力及专业英语水平。(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具体办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三)复试考生的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保留到百分位),是专业课笔试(含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专业综合面试(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和英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的加权和。各部分成绩加权权重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行制定(一般专业课笔试成绩权重为30%,专业综合面试成绩权重为50%,英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权重为2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合格分数由学院在复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二、复试时间与程序(一)复试时间10月9日—10月25日,学院安排具体时间进行复试。(二)复试程序1.考生填报志愿。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定拟申请的学科(专业)后,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的“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专业志愿。2.学院发出复试通知。学院通过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应尽快确认是否同意复试。3.考生参加复试。同意参加我校复试的申请人,招生学院通知其复试的具体安排。考生在复试报到时需交验以下书面材料:⑴验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⑵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密封后在该信封的封口处加盖公章。⑶国家英语四级、六级成绩复印件或相关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复印件,如果在学期间从事课外科技活动中有获奖或突出表现,请提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4.学院进行复试测试,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有关学院可选择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励学楼教室)作为复试考场,提前将复试时间、地点通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提前做好复试录音录像设置服务。有关学院亦可利用本学院已有录音录像设备,另行选定场所,安排复试。5.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接到待录取通知后应尽快确认是否同意接受。6.学院将本部门拟录取推免生汇总名单报研究生院。7.学院将本部门推免生复试笔试试题、复试笔试标准答案、考生复试答卷,英语听说测试记录,复试专业综合面试记录,复试名单,复试结果打印版(加盖学院公章),学院复试工作安排及专业面试导师组名单(加盖学院公章),命题人员保密责任书报研究生院存档。三、拟录取结果公示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0月底前审定拟录取推免生名单,研究生院公示经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四、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接待电话:010-88803523;申诉受理部门:北方工业大学纪检监察室;申诉举报电子信箱:jiwei@ncut.edu.cn;纪检监察室受理考生申诉监督举报电话:010-88802673;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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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北方工业大学考点(1109)考前公告

2020年考研北方工业大学考点(1109)考前公告第一部分考生注意事项一、请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二、考试时间:2019年12月21—22日8:30-11:30,14:00-17:00。超过3小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8:30—14:30。三、考生下载准考证后务必仔细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地点等信息并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四、考生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区。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参加考试。我校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居民身份证识别仪对考生进行入场检查。五、考生进入考场后,认真核对试卷、答题卡和考生姓名、考生编号、逻辑考场和座位号等基本信息。六、考生一定要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完成各环节的操作,如填涂姓名、考生编号信息点,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一题多卷科目试卷条形码等。凡因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七、统考科目答卷全部采用答题卡作答,统考科目答题卡选择题使用2B铅笔作答,非选择题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自命题科目作答文具参见准考证的招生单位说明。八、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要求,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统考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自命题考试科目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和简单的绘图工具等,参见准考证的招生单位说明,无相应说明的视为不允许使用。请考生自带文具小刀参加自命题科目考试,使用小刀启封自命题科目试题袋。九、考生不得携带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如发现携带,无论开机与否一律按考试违规处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十、本考点考试过程中全部考场启用“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使用“监考大师”、“手持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等设备监测考场环境,对于疑似违纪考生,监考或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其他考生答题的情况下,有权对疑似考生进行询问、质疑和留取影像等资料。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九)》(摘选)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部分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且清点准确后,方可有序离开考场。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第五部分考风考纪教育一、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二、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三、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四、提醒考生,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选)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请各位考生严守纪律、诚信应考,祝大家金榜题名!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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