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4〕26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强调学术导向,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发表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5.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在85分以上,学习成绩在本学科排名前30%(含),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不受此限: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CSSCI或CSCD收录)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本学科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CSSCI或CSCD收录)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6.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好,在校期间所获科研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主持校管及以上课题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排名前5);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CSSCI或CSCD收录)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
(3)在学术交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博士研究生以口头报告、墙报交流形式参加全国一级及以上学会学术会议(含"两湖"体育学博士生论坛口头报告);硕士研究生以口头报告、墙报交流形式参加全国二级及以上学会学术会议;
(4)在创新发明上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或申请发明专利(排名前5);
(5)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前3名)。
第六条 为奖励优秀,国家科技成果奖励(含省"挑战杯" 特等奖和全国"挑战杯"银奖及以上)署名获奖人参评国家奖学金可优先选拔,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评审。
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
3.未按要求开题者,未能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者;
4.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5.一学年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奖学金的评定采取量化积分制。根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分配的名额,原则上按计算出的总分值高低在各年级间分别进行排序,依各年级所获名额予以录取,博士研究生因名额所限采用集中评定。评定分数主要由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思想品德与社会实践三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及计分规则如下:
1.学习成绩计分标准
学习成绩在各学科排名前30%作为参评条件,但不计入总分。
2.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科研成果评分标准按《武汉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科研分计算标准》(附件1)执行。
3.思想品德与社会实践计分标准
根据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由年级辅导员根据相关文件分等级负责评定,并酌情加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通过。
第九条 其它评审要求
1.将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两大部分的成绩之和计算总分值,排序确定人选。若总分值相同,单项科研成果最高绩点分高者胜出。
2.申请者学位课程成绩必须在武汉体育学院所修,科研学术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武汉体育学院。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本年度获奖者的科研成果申报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纪委办监察处、财经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资料的整理保存、评审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评选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和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发表论文期刊、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题书、学术会议论文录用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推荐人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初评结果须在研究生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除可以参评学业奖学金以外(科研成果积分同年不可重复使用),不得参评其它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