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8 21:18:49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规定要求将财政拨款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强调学习成绩、学术导向、各类竞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努力发表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鼓励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活动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纪委办监察处、财经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资料的整理保存、评审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评选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和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发表论文期刊、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题书、学术会议论文录用证书、体育比赛及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推荐人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八条 校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初评结果须在研究生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校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超过公示期则申诉无效。

  第四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研究生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博士70%、硕士4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类别  等 级     比 例   奖学金标准

  博士 一等奖学金    20%       11000

  二等奖学金    30%       10000

  三等奖学金    20%       9000

  硕士 一等奖学金    10%       9000

  二等奖学金    20%       8000

  三等奖学金    10%       7000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6.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2)违犯国家法律者;

  (3)违犯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者;

  (4)规定学年内课程不及格、学分未修满、未按要求开题者;

  (5)有抄袭、剽窃论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第十三条 评审具体标准

  (一)评定标准

  1.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后进行。主要按初试英语和业务课1成绩排名。

  (2)第二学年

  博士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60%+科研×40%

  (3)第三学年

  博士总成绩=科研总评分

  2.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后进行。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具体评定办法和程序是:

  参加统考学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60%+复试成绩×40%)排名:学科类按专业,术科类按研究方向排名;推免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最终排名结合各专业、方向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报学校核准。

  (2)第二学年

  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5%+竞赛分×15%)+(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0%+竞赛分×2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0%+竞赛分×2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15%+竞赛分×25%)+(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3)第三学年

  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50%+竞赛分×3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40%+竞赛分×4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40%+竞赛分×4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30%+竞赛分×5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二)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三)科研分计算标准(所有参评材料作者署名单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1)SCI、SSCI/CSS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50分;EI(期刊全文)收录:每篇40分。EI扩展版(非核心版)收录:每篇20分;ISTP或CP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10分。

  (2)核心期刊:每篇30分(体育类权威核心期刊:《体育科学》、《中国运动医学杂志》,每篇40分)。

  (3)省级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10分,最多累计2篇。要求全文字数3000字以上, 除有特别规定外,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不予计分。

  (4)论文发表后同年被收录,按最高计分标准进行记分;被收录时间跨度在1年以上的,按最高计分和原计分差额计分。

  2.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口头报告含主题报告、大会报告等;书面交流含特别交流。

  类别                  计分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40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30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书面交流        2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3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2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书面交流        10

  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 墙报交流       10

  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10

  全国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10

  全国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5

  省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5

  省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

  校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

  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一般指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指全国体育科学学会下设的18个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另加10分。

  3.专利成果

  发明专利第一、二、三、四设计人分别加75分、50分、30分、15分,排名第五及其后的不加分;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第一、二设计人分别加30分、10分,排名第三及其后的不加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须以武汉体育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

  4.承担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计80分,省部级项目计50分,厅局级项目计20分。项目立项按20%计分,结题按80%计分;项目参与者:国家级项目前7人、省部级项目前5人、厅局级项目前3人。具体计分参照本文件《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5.编写教材或专著

  (1)学术专著

  ①编辑出版外文学术专著:每万字2分;

  ②编辑出版中文版学术专著:每万字1分;

  ③编辑出版编(译)著:每万字0.5分。

  (2)教材

  ①规划教材

  主编:30分;副主编15分;成员:5分。

  ②统编教材

  主编:20分;副主编10分;成员:3分。

  ③校内自编教材

  校内自编教材(出版)

  主编:10分;副主编3分;成员:1分。

  校内自编教材(未出版)

  主编:5分。

  6.科技学术类竞赛(获奖署名单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

  (1)全国科创类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等:一等奖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

  (2)湖北省科创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湖北省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等: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3)校级科创类竞赛: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第三名(三等奖)2分,优秀奖 1分。

  注:国家级课外作品竞赛不分排名次序,全额计分;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具体计分参照本文件《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其他类似活动"加分规则为:由教育部经管类学科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比照"挑战杯"竞赛降一级别计分(即国家级奖降为省部级奖计分,省级奖降为校级奖计分,所获奖励的等级不变)。其余各类科技课外活动获奖均列入社会实践项目计分。

  同一件作品先后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按照较高级别进行计分(详细见附件)。

  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7.体育竞赛

  (1)比赛名次计分标准

  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赛):第一名50分,第二名、第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

  ②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体育大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第一名30分,第二名、第三名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③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城运会:第一名20分,第二名、第三名15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④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

  ⑤省市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5分;一至三名非主力3分;其他名次主力 2分。

  ⑥校级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3分;一至三名非主力1分。

  ⑦研究生院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2分;第二名(二等奖)1.5分;

  第三名(三等奖)1分;一至三名非主力0.5分;

  优秀奖 0.5分。

  (2)裁判分计算标准

  晋升国际级裁判:50分,国家级裁判:30分,国家一级裁判10分(最多累计2个计20分)。

  注: 省市级比赛以上竞赛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按30%计分;竞赛成绩同项只计2次最高得分。

  8.校园文化活动

  (1)国际级:第一名50分,第二、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其他10分。

  (2)国家级:第一名3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0分,其他5分。

  (3)省、市级:

  第一名(一等奖)5分;第二名(二等奖)4分;

  第三名(三等奖)3分;优秀奖1.5分。

  (4)校级:

  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

  第三名(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5)院级:

  第一名(一等奖)2分;第二名(二等奖)1.5分;

  第三名(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

  9.社会实践

  国际类:50分;国家类:20分;省市级类:10分;学校类:10分;学院类:10分。

  注: 社会实践计分,必须在不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下进行,即按时上课,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完成研究生课程,课程合格。社会实践须有实习单位聘请或实习协议,经研究生院审批后进行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完成后须有单位的实习鉴定,本人实习报告。社会实践计分占学业奖学金的5%,且由校评审委员会通过。

  10.思想品德

  根据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由年级辅导员根据相关文件分等级负责评定。思想品德占学业奖学金总成绩的5%,且由校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参评时原有加分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经、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之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评审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