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2008 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8-05-01 19:40:57

北京大学医学部2008 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报考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

  位,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

  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3. 报考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硕士研

  究生,只限本科全日制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中医除外)的毕业生;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

  业相近或相关。 

  4.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5.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 医学部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学费收费标准与我校招收同类专业内地

  研究生的收费标准相同,硕士 10000 元/年,博士 15000 元/年(人民币)。 

  2.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第二年可由学校按照规定代为向教

  育部申请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  

  3. 北京大学医学部不招收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 

  4. 招生学科专业中的“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 研究方向,以培养高级临床医师、口腔医

  师为目标,侧重于临床医疗工作能力的培养,毕业后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学生毕业时授予“临

  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招生学科专业中除“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以外的研究方向,以培养从事医学基础或应用

  基础研究人员为目标,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毕业后适合从事教学或科学研

  究工作。学生毕业时授予“医学”或“理学”学位。 

  (三)报名时间: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以报考点的通知为准。 

  (四)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 5 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2.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 69 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 38627816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 5 号百富中心 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 19 号南粤商业中心十三至十五楼 

  电话:(00853)3969322  图文传真:(00853)322340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报名手续以及提交材料:详见上述 4 个报名点的有关通知。 

  (五)报名手续 

  详见上述 4个报名点的有关通知。 

  (六)填报志愿 

  考生只能填报北京大学医学部的一个专业。具体的招生专业目录可登陆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

  院网页查询。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 

  1.初试科目(均为笔试):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笔试各科目的考试

  时间均为三小时。硕士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 100 分,两门专业课满分各为 150 分;博士生初试科目

  满分各为 100 分。 

  2.初试地点由各个报名点自行安排考场进行初试,考生可向报名点咨询具体考试地点等事宜。 

  3.初试时间: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二)复试 

  初试合格者,经各学院审核符合复试资格者,各学院组织复试。时间为 2008 年5月。 

  三、录取 

  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

  书于 6 月下旬发给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 9 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资

  格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取消入学资格。 

  住宿按学校规定另行收费。 

  五、学习年限 

  硕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

  位证书。 

  七、如在2008 年招生年度国家出台新的对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政策,我校将作出相应调整,并

  及时予以公布。 

  八、咨询电话:

  01082802337,01082802338。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7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