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重庆三峡学院考点现场确认须知

重庆三峡学院 2020-02-12 浏览量: 1156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重庆三峡学院考点现场确认须知

重庆三峡学院为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考点代码:5016),考点设在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在我考点参加考试

一、现场确认时间

  2019年11月6日-8日(8:30-11:30 14:20-17:20),逾期不再受理现场确认事宜。

二、现场确认地点

  重庆三峡学院明辨楼3栋111室

三、现场确认须携带材料

(一)重庆市范围内普通高校应届生、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具有重庆户籍的往届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网报中填报该项信息人员提供)证书和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在重庆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网报中填报该项信息人员提供)证书、最近三个月的重庆市社保记录(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四)在校研究生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培养单位证明、本人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五)具有重庆户籍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成绩证明)和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六)在重庆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成绩证明)、最近三个月的重庆市社保记录(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网报中填报该项信息人员提供)证书、《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网上报名编号,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八)军人报考附加材料,已入军籍的军校应届生需出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军队在职干部需出示军级及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九)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还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学籍)验证报告,并按所报考招生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四、现场确认流程

(一)考生凭须携带审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后,凭身份证进行指纹采集、电子摄像,并打印“现场确认报名信息表”。

(三)仔细核对信息表,如需修改需在打印出的信息表上用签字笔进行修改后提交现场确认指定老师进行修改。

(四)所有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上交表格。

(五)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上交。

(六)现场确认结束。

请考生严格按照现场确认流程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要求完成现场确认各相关环节者,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考试时间

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因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实行网上评卷,为保证答题和评卷质量,本考点为参考考生统一配发考试文具。除招生单位在准考证备注信息栏中特别说明可以携带的特殊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其它任何文具进入考场。

六、考试地点

重庆三峡学院(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考场具体安排将在准考证上显示。如需实地查看考场的,请在2019年12月20日下午16:00后到明辨楼1栋广场查看考场。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务必合理安排现场确认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现场确认事宜。

(二)不按相关公告要求报名,误填、错填报考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公告为准。

(五)校园车位有限,请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来,避免因拥堵、停车困难等情况延误现场确认。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佟老师,联系电话:023-58105711,13896308382(11月6日至8日 8:30-17:20因需在现场确认场地,请拨打手机)。

 

 

重庆三峡学院报名考试点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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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重庆三峡学院考点(5016)公告

2020年考研重庆三峡学院考点(5016)公告各位考生: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进行。现将我校考点设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考试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8∶30-11∶30,14∶00-17∶00。(二)考试地点: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重庆三峡学院明辨楼群(地点示意图见附件1)。二、考场说明(一)考场设在明辨楼1栋。具体考场与教室的对应关系将于2019年12月20日17∶00后在研究生处网站(http://www.sanxiau.edu.cn/yjsy/)和明辨楼1栋广场公布。(二)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整个明辨楼群及周边区域全部封闭,设立引导标识,划定警戒区域,仅留明辨楼1栋大厅1个出入口。所有人员均须按照相关提示和现场安保人员指引,有序进出考场。禁止无关人员、物品入场。1.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由指定入口进入考场。2.考务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凭相关工作证件进入考场。(三)禁止考生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四)考生须遵守《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老师安排。1.《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2.除统考、联考科目外,均需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3.考生须在指定位置答题,在草稿纸上或其他位置答题无效。4.文具由考点统一提供,不能带出考场。包括:黑色签字笔1支(含备用笔芯2个)、2B铅笔1支、橡皮1个、三角尺2个、文具袋1个。除《准考证》上注明须携带的特殊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其他文具进入考场。5.考场电子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电子指令为准。(五)请所有考生在接受安检前妥善安置禁带物品,考生进入考场时,脱帽并将头发置于耳后,监考员在视频监控下对考生入场(包括重新进入)进行严格检查。(六)我校考场全部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各考场均配备高清摄像头、金属探测仪、无线信号屏蔽仪、无线信号侦测设备等防作弊工具,同时将与国家教育考试中心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形成三级互联实时监控体系,全面保障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三、诚信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敬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以下文件,诚信考试!1.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相关条款节选(附件2)。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3.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附件4)。4.诚信考试,谨防骗局(附件5)。四、管制事项(一)管制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星期六、星期日)。(二)交通管制考试期间,学校对考场周边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1.封闭时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8:00—11:30;13:30—17:00。2.封闭路段:明辨楼一栋周边路口封闭:志学大道与喷泉广场梯步处、济航大道与志学大道交界处、香樟二路与香樟三路交界处(靠明辨楼一栋东侧)路口。设置禁止通行标识牌和禁鸣标识。所有途经此路段的车辆请绕行。3.考试期间停放在喷泉广场车辆禁止从明辨楼出入。4.封闭路段安排安保队员值守。(三)网络管制考试期间,学校实行网络管制。每天上午7∶30至17∶30,考场区域屏蔽无线信号。五、举报投诉有关考试纪律等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23-58106893;电子邮箱:cqsxxyjcc@163.com。六、其他事项(一)考点办公室设在明辨楼1栋323室,统一处理考试期间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医疗服务等相关问题,联系电话:023-58105711(考前)、023-58551863(考试期间)。(二)我校食堂可使用支付宝付款,有需要的考生可前往就餐。(三)因校园内车位有限,请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附件:1.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重庆三峡学院考点考试地点示意图2.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相关条款节选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4.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5.诚信考试,谨防骗局。重庆三峡学院2020年12月16日附件1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重庆三峡学院考点考试地点示意图附件2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相关条款节选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4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附件5诚信考试,谨防骗局骗局一:出售作弊器材声称有带屏幕的橡皮、无线耳机等器材可以通过安检,诱骗考生上钩。提醒:进入考场安检严格,一旦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骗局二:枪手代考承诺可以通过办理假准考证,由“枪手”代替考生参加行考试,待考生交钱后逃之夭夭。提醒: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骗局三:谎称有“内部资料”一些小的辅导机构声称由名校老师甚至出题老师来授课,课上内容为“内部资料”,从而收取高额的辅导费用,其实考生去了之后并没有相应的收获。提醒:选择辅导班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辅导机构是否正规,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展示相应的资格证书,明确机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骗局四:交钱保证录取声称认识招办老师,只要交钱就可以从中运作“破格录取”,或以“不交钱就不录取”威逼利诱考生,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提醒:高校研招录取工作都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同时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考生切勿轻信骗子的谎言,损失钱财。最后,再提醒广大考生,切勿抱有使用作弊等手段通过考试的心态。顺利通过考试的唯一途径就是凭实力,请所有考生积极备考,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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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及成绩复查的通知

关于公布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及成绩复查的通知各位考生: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拟于2019年2月15日公布,我校考生可登录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或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凭考生编号、姓名及网报时填写的证件号码即可查询本人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需要进行成绩复查(以下称“查分”)的考生,请按如下要求办理:1.查分登记时间:2019年2月18日-2月19日,上午9:30-11:00,下午2:30-4:30,逾期不再受理。地点:重庆三峡学院科技楼608室2.申请查分时应提供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联系电话、申请查分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及该科目成绩,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地考生可委托他人办理(凭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者,不予受理。特别提醒: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国家A类地区线,国家线预计3月发布,请考生关注。联系电话:023-58105711;023-58105265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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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复查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复查结果的通知各位考生:按照重庆市招生办公室、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成绩复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截至2019年2月18日19日,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受理初试成绩复查申请(含统考及自命题)共计8人次。2月20日,我办将统考科目考生数据上报至市教育考试院。2月22日,我校成立由各命题阅卷单位等组成的成绩复核小组,对提出业务课成绩复查申请考生的试卷逐一进行复核。3月1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反馈了统考科目查分的复核结果。现将复查结果公布如下:考生编号科目代码10643909007026390110643909007026490110643901002004333106439060050150333106439120220396342106439130200456908106439130200475204106439090070291204经复查,2019年提出成绩复查申请考生的统考科目和自命题科目初试成绩均无差误。特此通知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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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重庆三峡学院考点考前公告

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重庆三峡学院考点考前公告各位考生:201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将于2018年12月22日-23日进行。我校今年研究生考场(考点代码5016)的具体位置为重庆三峡学院百安校区明辨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位考生可于12月21日下午16:30以后到百安校区明辨楼1栋现场查看考场。2.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本考点要求考试期间所有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3.因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4.本考点将设置入场安检及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请各位考生提前到场,配合安检,诚信考试。5.本考点统一配发考试文具。除招生单位在准考证备注信息中特别注明可以携带的特殊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其它任何文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6.考试期间考场周边禁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前往本考点。7.本考点不提供手机等物品的保管服务。8.我校百安坝校区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天星路666号。9.如有其它不清楚的事项,欢迎咨询:023-58105711。祝各位考生2019年考研顺利!重庆三峡学院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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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三峡学院考研大纲

2019年重庆三峡学院考研大纲2019年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研大纲已经公布,详情如下:点击下载: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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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预调剂公​告

重庆三峡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预调剂公​告各位考生:欢迎报考我校!2019年考研成绩已公布,现根据第一志愿考生分数情况,预计今年部分专业会有调剂名额,具体情况待国家线公布后,考生可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http://yz.chsi.com.cn/)、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sanxiau.edu.cn/yjsy/)查询。我校开展预调剂工作,旨在提前了解考生个人情况及调剂意愿,为学院和研究生导师提供参考。在生源不足时,校方会择优与考生取得联系。预调剂不能代替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调剂流程,也不影响考生选择调剂学校。一、调剂要求1、成绩要求:初试成绩总分、单科分均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要求,以国家公布的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准。2、专业要求:招考专业与我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统考科目原则上相同”的解释:统考英语一可调剂到要求统考英语二专业,统考英语二不能调剂到要求统考英语一专业;统考数学一可调剂到要求统考数学二、三专业,反序调剂则不行),业务课相同或相近,业务课考试科目详见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二、调剂程序第一阶段:调剂预登记(成绩发布----国家录取分数线公布之前)。有调剂意向的考生请填写《2019年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预调剂申请表》(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处网站“招生预调剂公告”附件2),考生须发送电子邮件至研招办邮箱cqsxxyyjsczb@126.com及招生学院邮箱,待国家分数线下达后由招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届时请考生尽快与招生学院电话联系,招生学院将根据提交申请顺序及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调剂资格,额满为止。第二阶段:正式调剂(国家分数线公布后----调剂结束)。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请符合调剂条件、获得复试通知的考生第一时间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写正式调剂申请,补充调剂手续。请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确认,并尽快与我校研招办联系办理调剂手续。复试合格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网上确认录取,否则,按考生自动放弃处理。三、复试时间安排复试时间、复试办法等将会及时发布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http://www.sanxiau.edu.cn/yjsy/)。四、联系方式(一)招生学院:见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处网站“招生预调剂公告”附件1。(二)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招办)联系人:佟星电话:(023)5810571113896308382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科技楼608室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19年2月23日附件【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预调剂各学院联系方式.doc】附件【附件2:2019年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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