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硕士生的重要手段,做好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是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的基础。
第三条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对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和考务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统筹领导本地区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直接指导、管理本地区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地区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应当设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一般设在地(市、州)招办或者高等学校。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高等学校需要设置校外考点的,经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报教育部备案。
所有考生应当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范要求。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居民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场电子挂钟和指纹识别仪等。不统一配备考试文具的地区须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加强对考生携带文具的检查。
第七条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可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考点主考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聘任或者授权聘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附件1)。
第八条 考点应当设立考务、试卷(答卷)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医疗、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九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及招生单位必须配备与所承担的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上岗。所有考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选聘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正式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选聘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应当回避接触当年考试的试题、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各招生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初试试题和复试试题。各招生单位要按照《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要求》(附件2)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要求进行命题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在考前予以公布,考试期间指定专人24小时受理并及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重大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对举报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和整理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等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评分参考清样。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和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印制工作。
第十五条统一命题科目试题、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六条统一命题科目清样内容,在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印制过程中如有版式改动,应当以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清样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公安、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保密室。试卷开始印刷后,试卷清样只能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所派监印人员在解闱后带回,不得随试卷一起发运。
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要按规定派专人昼夜看管。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试卷印制及封装规范》(附件3)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式样自行印制、联合印制或者委托印制试卷。试卷印制时,必须选派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带队入闱监印。入闱涉密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由派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订《保密责任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审核档案,在规定时间汇总监印入闱人员名单并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在入闱前应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入闱区域实行所有人员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过程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入闱区域不得配备笔记本电脑,所有涉密计算机必须移除上网、蓝牙等通讯功能,增设中间机用于涉密材料的交换。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必须采取无线电信号屏蔽,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入闱前必须联合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再次进行检查、检测。入闱期间,入闱区域内所有存储、处理与试题有关的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并详细记录工作台帐备查。
第二十条试卷准备发往各地前,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监督试卷袋(密封后)的清点工作,核实无误后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生单位负责自命题(含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制的试题)试卷的印制、封装和寄送等工作。
招生单位按照《试卷印制及封装规范》要求印制、封装试卷。自命题的试卷袋(以下称小信封)印制要求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标准样式》(附件4)。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编制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一份随试题寄送接收试题单位,供清点试卷使用。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考生编号栏填上“不准考”三个汉字。
招生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封装好的自命题试卷以机要方式寄、送到报考点。办理试卷寄、送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自命题科目答题纸的印制,印制规格严格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样式》(附件6)要求执行。报考点负责准备统一规格的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自命题科目答题纸及草稿纸由考点统一提供(招生单位不得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试卷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试卷运送过程中,车辆内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对试卷存放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采用定位系统或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能够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试卷运达后,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公安部门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录像,并填写录像回放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所有保密室必须实现网络视频监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或定时抽查各保密室情况。
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实行录像回放或者实时监控制度,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和考试机构共同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回放查看工作人员填写《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附件7),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必须6小时回放一次(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或者实时监控;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的监控录像必须在工作完成后立即回放或者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所有试卷(袋)整理、分发等工作须符合保密要求。相关工作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组织并负责,工作期间须有3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试卷的整理、分发过程必须有保密部门人员全程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名单提前报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经审核同意进、出试卷(袋)整理、分发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完整记录,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工作期间,试卷(袋)整理场所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必须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袋)整理、分发场所。
第二十六条报考点负责领取统一命题科目以及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领取或者接收试卷必须选派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的领取由报考点负责人带队,须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3人以上押运。
第二十七条报考点在领取试卷前须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填写、报送所有参加领卷和护送押运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加盖考点单位公章后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领卷人员必须持考点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领卷证明和由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签发的《免检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报考点领取统一命题科目或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时,须检查试卷箱(袋)的密封等情况,无误后方可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各考点准考人数计算、核发硕士生入学考试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密封签。
第二十九条报考点在接收到招生单位以机要方式寄、送达的自命题邮包后,应当及时将机要邮包送至试卷保密室,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邮包内中信封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中信封内的考生试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招生单位联系,并妥善保管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如遇试卷袋遗失等情况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考点要及时催要。
第三十条考试前,工作人员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和考场编排信息整理试卷袋、答题卡袋等,认真核实试卷种类和数量,检查封装是否完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试卷袋、答题卡袋。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整理须一次完成。
采用小信封的(包括自命题科目)可在试题的小信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印制以下项目及内容: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组织考点打印并粘贴带有考生编号条形码的标签(具体标准及生成程序可在研招网下载)。
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统一命题科目备用试卷、自命题试卷必须分柜存放。对于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和备用试卷的存放,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审核所属各单位的存放试卷保密柜开启时间、次数和工作程序等。严禁在规定以外的时间擅自开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启的,报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启并详细记录,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派专人网络视频监控。
第三十一条试卷袋整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再次核对试卷袋数量无误后,将统一命题科目试卷以考点为单位、按考试科目分别装箱(袋),密封后放入保密室保密柜中,做好工作记录,并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二条考点领取统一命题科目试卷时,只能领取本考试单元试卷,领卷时交接双方共同核验密封情况、数量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试卷到达考点后,考点主考要检查试卷箱(袋)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打开试卷箱(袋),取出试卷袋后,要检查试卷箱(袋)中是否还有留存或遗漏,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掌握所属报考点的与接触试卷有关时段的工作情况和状态(包括试卷进入保密室、保管、分发等环节),派专人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或录像回放检查,并详细记录。
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进入保密室至考试全部结束,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现场昼夜值班。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钥匙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掌管,存放试卷铁柜钥匙由保密人员掌管。掌管钥匙人员名单在保密室启用前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六条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附件8)。
第三十七条 考点在考前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应考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等问题。
第三十八条考点在考前应当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应急疏散示意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完成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工作,确保正常运转;校准时钟,调整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关闭考点内无线通讯网络等。
第三十九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附件9),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附件10)进行操作。视频监考员恪守《视频监考员职责》(附件11)。
第四十条 考点须打印《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考场门上,供考生之间相互监督,一份供监考人员与考生《准考证》进行核对。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当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硕士生入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附件12)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各项信息内容。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考点混乱,试卷错装、寄送错误等重大事件,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派督考员或者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督考员或者巡视员要向派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试卷(含答题卡)、考场组织情况、试卷内容等带出、传出考场。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加强对备用试卷(含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下同)的管理,备用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启用、回收、清点、答卷封装等环节要求同试卷管理。备用试卷启用前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须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在视频监控下启封并签字记录。考试结束后,报考点将统一命题科目备用试卷汇总、清点、验封无误后,按照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上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备用试卷的逐一回收、清点、验封。
第四十四条考试结束后,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省(区、市)或者地(市)、有关单位等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单位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查清失密、泄密、损毁情况和范围后,考前应当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者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评分参考。
第四十七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延迟的,应当第一时间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答卷寄送、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四十八条 考生答卷的寄送、接收、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四十九条 报考点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含备用卷、缺考卷、未使用试卷)汇总、清点无误后,按照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上交。
第五十条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须将同一招生单位同一考试单元的自命题(含缺考考生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每一个考生的考试情况,然后将试题及答卷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起以机要方式寄送招生单位。
对缺考、违纪、作弊或者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违规记录寄考生报考单位。
第五十一条 各招生单位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招生单位在收到答卷机要后,应当及时将机要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同一考试单元小信封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小信封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五十二条所有答卷集中整理、拆封、装订等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必须有3名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进出人员必须进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
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在考生答卷整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须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
第五十三条招生单位应当按照《自命题科目答卷整理要求》(附件13)要求对考生答卷进行整理和封装。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五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所承担的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全责。
第五十五条扫描点和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评卷的实施工作。招生单位有承担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评卷方式分为网上评卷和非网上评卷两种方式。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采用网上评卷方式,包括答卷扫描和评卷两个阶段。答卷扫描工作由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所有考生答卷的扫描任务,形成考生答卷电子图片(具体要求另行下发)。报考外省的,由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规定的扫描图片交换方式,完成扫描图片的省与省之间交换(具体要求另行下发),并将本省准考库、缺考库、违规库等按规定上报。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核实全部答卷图片无误后,进行网上评卷。
自命题科目的评卷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五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答卷扫描点和评卷点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管理、技术力量,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扫描、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特别是工作责任制度、交接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工作环节回溯制度和工作预案,要完善工作人员和评卷员的聘任机制,保证工作的需要和质量。
扫描场所、评卷场所等关键位置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五十八条 评卷点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应当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当选聘业务水平高,熟悉本学科的教学、考试内容,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该科目考试的高校教师。评卷员必须履行《评卷人员职责》(附件14),遵守《评卷人员守则》(附件15)。
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员,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员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五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评卷点、招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分参考、评分细则的要求评卷,确定合理的评卷工作进度,确保评卷客观、准确、公平、公正。采用网上评卷的,应当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相关规定执行(另行下发)。
第六十条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要求》(附件16)实施。
第六十一条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
第六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评卷点、招生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安全、准确、完整、一致、有效。
各招生单位应先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向考生公布。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具体按《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公布要求》(附件17)执行。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汇总本省(区、市)主、客观题答题信息、考试成绩信息、违规信息等,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六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订成绩复核办法和程序,并告知考生,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要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所)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十五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考生纸介质答卷、电子扫描版答卷由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保存,同时将电子扫描版答卷备份交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评卷完成后的电子扫描版答卷由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保存,同时将备份交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六十六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报考点、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重要过程数据、考试成绩等。
第六十七条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发布或者提供考试信息。
第六十八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扫描点、评卷点、报考点、招生单位等要健全考试信息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考试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搭建局域信息网络,建立分数订正制度,健全监督和追责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机制和应急管理,做好数据多版异地备份工作,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规范、准确和安全。
第六十九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扫描点、评卷点、报考点、招生单位等必须高度重视评卷、成绩、违规等重要数据的安全,加强存储场所的管理,场所内必须安装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工作期间,须有2名以上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期间,须进行日志登记,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要加强数据库管理员以及接触成绩数据、负责考生分数复核、出具成绩修改报告的人员管理,要相互制约和多级监督。
第七十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差错,要对各种数据反复校验、多次审核,每次校验、审核后须有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过程中生成的重要数据要按时备份,由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分别掌管。重要数据生成前,要先行比对分人掌管的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和一致。
第七十一条下一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各项考试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考生诚信状况能够如实记录,按照《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信息报送要求》(附件18)准确、及时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承担硕士生入学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当为命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七十五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在2019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工作中施行。
附件:1.主考、副主考职责
2.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要求
3.试卷印制及封装规范
4.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标准样式
5.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6.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样式
7.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
8.考场规则
9.监考员职责
10.考试实施程序
11.视频监考员职责
12.硕士生入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13.自命题科目答卷整理
14.评卷人员职责
15.评卷人员守则
16.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要求
17.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公布要求
18.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信息报送要求
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样表)
20.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样表)
21.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情况汇总表
22.雷同卷处理程序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考点的考务工作,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培训、管理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及试卷运送、保管等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身份核查。
五、负责本考点的试卷清点、交接工作及试卷、备用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和用品。
负责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须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签名负责。
六、负责重要考试时间节点的时间复核工作,确保开考、终考时间信号发出的准确。
七、负责考点违规考生、考务工作人员及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八、负责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保密室。
九、负责考点视频监考员的安排、布置。
十、负责考点的安全保卫及医疗、后勤保障工作。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十一、负责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应当向上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书面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2:
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要求
一、命题组织工作
1.招生单位自命题或者联合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2.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
3.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要由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签订《联合命题协议》和《保密责任书》。
4.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生招生单位或者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命题具体要求
1.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设置及试题的满分值按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执行。
2.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3. 相近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试题难度要尽量保持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5.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应当在准考考生数据库的“招生单位说明”字段里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
6.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当同时确定试题、评分参考。
7.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审核后的试题、评分参考须分别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分别妥善保管。
8.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9.每科试题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评分参考。
附件3:
试卷印制及封装规范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要求
1.各科试卷统一使用不低于60克白色书写纸印制。
2.全部科目使用答题卡,答题卡由全国统一设计(文件另行下发),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3.试卷原则上采用大包装规格。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科目试卷(卡)须采取30份/袋大规格包装,袋内包括试卷册、答题卡袋、答题卡、红色密封签等。其他科目包装规格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试卷袋封面印制考场记录表等信息,内容包括:科目、代码、缺考、违规、监考员签字等信息。
4.备用试卷的印制要求同正常试卷,但在试卷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正常试卷包装(如颜色、大小、标识等),并在试卷袋明确标识“备用试卷”字样。
5.每袋试卷袋外加封透明塑料膜,并在膜上加印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标识。
(1)要选用环保性好的塑料膜。
(2)标识内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且只能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内加印。
(3)选用的塑料膜透明度要高,能够清晰看到膜内的纸质试卷袋。
(4)选用的塑料膜韧度要强,具有较好的抗压、抗摔、抗挤性能,能够保证包装在运送过程中不破损。
(5)塑封要做到所有边口完全封严,边缘要封实,保证包装在运送过程中不开裂。
(6)应当留有排气孔,避免因气体压缩膨胀造成塑封包装爆裂。
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要求
1.试题应当使用60克或者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印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只印试题(答题纸由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者胶印。
2.招生单位将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样式见附件4)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等内容。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在信封上印制条形码(具体标准及生成程序可在研招网下载)。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招生单位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
3.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当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
4.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
附件4: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标准样式
1
机密★
201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业务科目试题袋(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1)此袋由考生本人在考试开始时当场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
(2)须使用报考点提供的答题纸。
(3)考毕,考生将试题和答卷一同装入此袋内。
考试科目代码:_____________
考试科目:__________________
考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考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考生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报考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15
22
2
单位:厘米
注:本样式供各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使用。
附件5: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本考点准考 人 不准考 人 |
| |||||||||||
招生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 ||||||||||||
报考点代码: 报考点名称(盖章): 报考点负责人签名: 报考点联系人及电话: | ||||||||||||
序号 | 考生报名号 | 考生编号 | 考生姓名 | 性别 | 报考学科(类别)、 专业(领域) | 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及时间 | 备注 | |||||
思想政治理论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 外国语 | 业务课一 | 业务课二 | |||||||||
月 日 上 午 | 月 日 下 午 | 月 日 上 午 | 月 日 下 午 | 月 日
| ||||||||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招生单位填写后,一份随试题包寄送,为考点清点试题份数用;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 | ||||||||||||
2.不准考考生均排在本表的最后,只填考生报名号、姓名和性别,考生编号本栏填“不准考”。 | ||||||||||||
3.各考点将缺考和违规考生情况在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缺考科目”或者“违规”字样。考试结束后,将本表(单封一信封)和缺考考生试题寄回各报考单位。 | ||||||||||||
附件6: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样式
附件7: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
省(区、市): 市(地、州)、高校: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地市(或者区县)保密室名称:
日期 | ||||||||
录像时间段 | 0点-6点 | 6点-12点 | 12点-18点 | 18点-24点 | 0点-6点 | 6点-12点 | 12点-18点 | 18点-24点 |
查看情况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查看人员 | ||||||||
备注 | ||||||||
日期 | ||||||||
录像时间段 | 0点-6点 | 6点-12点 | 12点-18点 | 18点-24点 | 0点-6点 | 6点-12点 | 12点-18点 | 18点-24点 |
查看情况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查看人员 | ||||||||
备注 | ||||||||
【试卷分发整理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试卷分发整理场所名称 | 分发时间 | 查看情况 | 查看人员 | 备注 |
年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
年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
年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
年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
年 月 日 时 分 | □正常 □异常 |
说明:本表由录像回放查看人员填写,考试机构审验。由考试机构按规定时间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负责人: (签字) 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9: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的作弊工具,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工作场地,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内容。进入工作场所时,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按规定核验试卷密封情况,完成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等工作。
三、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和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按照《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检查、核对考生本人、《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当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等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六、遵守监考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答卷的事情(如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做题、念题等)。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拖延考试时间。
七、负责重要考试时间节点(开考、终考时间信号发出后)的时间复核工作。
八、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附件10:
考试实施程序
一、报考点内设立试卷从保密室到考务办公室,以及考务办公室到考场之间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试卷保密人员、监考员必须两人以上同行,通过专用通道携带试卷直接进入考务办公室或者考场,全程必须在考试工作人员视野监督或者视频监控的范围内。
二、每科目开考前4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严禁携带手机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进入考场和有关考务工作场所。所有人员校准时间。
考点试卷分发场所内按不同考试科目设立相对独立的分卷区域,同考场2名监考员到对应的分卷区域共同领取本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条形码等,检查试卷袋、透明塑料膜是否有破损,塑料膜标识是否正确,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交接手续,沿“封闭式”通道同行直入考场。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不发答题纸;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答题纸和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
三、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在视频监控下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检查和考试文具检查,按照《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核对考生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第一科考试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应当认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提示考生,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
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时间节点。
采用大包装试卷的,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验示试卷袋是否为当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启封。监考员认真核对试卷袋内考试材料的科目名称、数量等。核对完毕后,在黑板上书写当堂考试科目、试卷的张数、页数、考试起止时间等信息。监考员先行分发答题卡(考生信息条形码),再行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核对《准考证》、考试科目、条形码、试卷张数页数等。考生填写、填涂相关信息、粘贴条形码等。
采用小信封包装试卷的(包括自命题科目考试),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验示试卷袋是否为当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分发试卷袋(小信封),考生核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启封。监考员提醒考生核对试卷袋封面记载的所报考专业、《准考证》、考试科目、条形码、试卷张数页数等。考生填写、填涂相关信息、粘贴条形码等。
若发现试卷等与本场考试科目、数量不符或者出现错装、漏装、重印、错印、字迹不清等情况,立即报告,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四、主考、副主考核对考试时间无误后,发出开考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一名监考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员按照《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再次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上的考生编号是否与座签一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照片等信息是否相符,考生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目考试。监考员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做缺考记录。
采用大包装的,监考员在缺考考生答题卡上填涂考生信息和缺考信息点,在考生试卷、答题卡右上角空白位置上加盖“缺考”章或书写“缺考”字样。
采用小信封的(包括自命题科目考试),监考员在试卷袋(小信封)正面右上角位置加盖“缺考”章或书写“缺考”字样。任何人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卷袋(小信封)。
六、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当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八、监考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取证工作,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予以记录。如考生影响考场秩序,经主考批准,可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九、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主考、副主考核对考试时间,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剩余时间。
十、终了时间一到,主考、副主考核对考试时间无误后发出考试结束信号,监考员须再次核对考试时间无误后,宣布当堂考试结束,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采用大包装的,监考员检查试卷答题卡页数、张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试卷、答题卡后,考生离场。监考员将考生试卷、答题卡以及考场记录单等整理好。
采用小信封的(包括自命题科目考试),监考员督促考生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允许考生逐一离开考场。
监考员共同携带整理好的本考场考生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和考场记录单等,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务办公室,经专人验收合格后封装。
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待考试全部结束3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十一、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清理、封闭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后,报考点清点、整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袋无误后将试卷、答卷(含缺考卷)、备用卷、替换卷等交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十三、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须将同一招生单位同一考试单元的自命题试卷(含缺考考生试卷)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然后将试题及答卷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起以机要方式寄送招生单位。
对缺考、违规、作弊或者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
附件11
视频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二、考试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要求在视频监控室内集中精力严密观察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应严守监考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规定,执行监考员守则,爱护使用的设备并不得擅自拆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五、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六、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12:
硕士生入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考试
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按照下表及时上报相关内容,凡属失密、泄密和大规模违纪、作弊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上报。自硕士生入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清样发出后,如遇问题,请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拨打以下电话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系:010-82520111、82520122、82520113(传真)、82520126(传真)、13911684422、13911684433、13911684411。自2018年12月17日起,上述电话昼夜开通。
序号 | 报告内容 | 上报人 | 报送对象 | 报送途径 | 上报形式 | 上报时间及相关要求 |
1 | 违规举报电话 |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 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管理与监察处 | 考务指挥平台 | 电子数据 | 12月4日前上报。内容包括:举报电话,开通日期,结束日期等。 |
2 | 省、地级考试机构、报考点值班安排,以及本省所有报考点(考点)信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17日前上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负责人及电话、手机,保密室值班人员,保密室值班电话(办公电话),保密室值班安排,互联网监控联络员姓名及电话(包括手机),诚信档案上报的负责人及电话(包括手机)。 |
3 | 考前基本信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17日前上报。内容包括:准考人数、考区、考点、考场、监考员、省派巡视员人数,报考点考场安排库,评卷服务单位信息。 |
4 | 残疾人考生信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17日前上报。内容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数、使用盲人试卷考生人数。 |
5 | 接触试卷人员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17日前上报。内容包括:试卷监印、试卷运送、试卷(袋)整理场所、考务办公室、考场等所有考前、考中接触试卷(含备用试卷)人员名单(包括所在省、所在单位、行政职务职称、是否正式在编、性别、承担研考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日期、工作时段等)。 |
6 | 接收外省寄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人员及联系方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17日前上报。内容包括接收人员、电话、手机、寄送地址、邮政编码等。 |
7 | 试卷清样的接收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接收考试材料当日上报。内容包括收到考试材料的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
8 | 试卷印刷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若印刷正常,每三天报一次;否则,必须在发生情况的第一时间报告。 |
9 | 试卷运送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若运送正常,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报告;否则,必须在发生情况的第一时间报告。 |
10 | 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每天22:00前报一次;若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
11 | 考试实施的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每天13:00前和19:00前各报一次。若出现失、泄密或者大规模的舞弊事件,必须在发生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 |
12 | 考场违规考生人数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23日20时前,上报本次考试违规考生人数(实考人数,违规人数,违纪人数,作弊人数)。 |
13 | 考试综合环境治理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月23日20时前,上报考试组织过程中公安部门破获的涉嫌危害考试安全的不法人员数量以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动的工作用车情况。 |
14 | 交换全部统考考生的答卷电子扫描图片、准考库、缺考库,《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 | 同上 | 同上 | 全国集中交换 | 同上 | 1月3-6日集中交换 |
15 | 评卷情况 | 同上 | 同上 | 考务指挥平台 | 同上 | 每天19:00前报一次,若出现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 |
16 | 考生诚信档案 | 同上 | 同上 | 特快专递和诚信档案系统 | 纸介质诚信档案和诚信档案电子数据 | 4月27日前,完成本次考试录入的所有违规数据的核对、校验工作,将盖章后的纸介质诚信档案上报,诚信档案数据归档到“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系统”。 |
*上述报告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须通过加密传真上报。
附件13:
自命题科目答卷整理要求
一、答卷整理工作要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体进行。招生单位要集中时间,在符合保密室要求的场所进行答卷整理,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答卷整理工作应当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参加。
二、各招生单位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招生单位在收到答卷机要邮件后,应当及时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三、答卷接收与清点:招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答卷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错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四、答卷整理注意事项: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卷纸和答题卡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题卡、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答题卡用2B铅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缺考试题袋不得拆封,并须检查缺考试题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
五、答卷整理工作纪律: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包括答题卡)属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桌面上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盗和防破损。
附件14:
评卷人员职责
一、评卷员职责
在学科评卷小组领导下,正确、熟练掌握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认真负责,准确评分;熟练掌握评卷系统和有关软硬件的操作、使用;评卷中发现的异常答卷和情况,及时报告。
二、学科评卷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评分参考的基础上,组织制订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员,对评卷员进行业务指导,使每个评卷员正确、熟练掌握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
4.检查执行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5.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在执行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6.对评卷员提交的雷同卷、有政治问题的答卷、疑难问题的答卷组织学科专家进行研究、判定。
7.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交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三、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1.评卷点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制订评卷实施办法,负责处理评卷领导小组负责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负责与学科评卷组的联系。
2.仲裁组工作人员职责:按照《雷同卷处理程序》(附件22)对经学科评卷组认定的雷同卷存疑义的答卷进行裁定;对经评卷工作组复核后仍有质疑的答卷进行复核、认定,并做出最终结论。
3.技术组工作人员职责:负责评卷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的配置、管理与维护,评卷各科目参数设置、试卷的调度,保证网上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评卷数据的安全与准确。
4.安全保卫组人员职责:负责评卷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人员职责:负责评卷点的后勤保障工作。
附件15: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有关规定。
二、参加评卷业务培训,正确、熟练掌握评分参考、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熟练掌握评卷软件系统的操作。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评卷员使用的网上评卷等系统的帐号及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泄露,不得冒用其他评卷员身份工作。
四、不得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或传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所;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等带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不得私自拆封答题册,不准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五、非网上评卷的科目,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其他笔和橡皮等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在评卷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签署姓名。如有更改,应当有学科评卷小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六、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各种资料和设备、设施。
七、评卷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者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学科评卷小组组长。
八、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员违反以上职责,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16:
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要求
一、招生单位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当按命题时确定的评分参考进行评阅。评卷员应当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二、评卷小组须在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的场所,评卷工作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等信息,编写密号。评卷一般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三、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核、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核,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四、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由招生单位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五、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答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六、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当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七、评卷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附件17:
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公布要求
一、考试前,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成绩查询方式、方法。
二、统一命题科目成绩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合成、校验、检查,确保成绩的安全、准确、完整、一致、有效,核验无误并报请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规定时间下发招生单位。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可,任何单位无权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成绩。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下发的成绩库应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科目代码、科目成绩等信息。
三、公布成绩时,相关信息应当清楚、明了、无歧义,特别是成绩字段中的缺考、违纪、作弊等信息。同一单元有多门考试科目的,应在明显位置予以标注课程名称或说明。
四、公布成绩的同时,应当公布成绩复核办法、程序、渠道、联系方式、时效等事项。
五、各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后公布成绩。
附件18:
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信息报送要求
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违规考生信息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0]20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送流程
2018年12月17日前,各省在“国家教育考试指挥平台”上报送接收《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附件19)(以下简称《记录表》)的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考后3天内,报考点汇总、整理《记录表》(一式四份),1份由报考点留存,3份交至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2019年1月3日前,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报考点上交的《记录表》,并将违规信息录入(导入)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数据交换系统”。同时,将1份报考外省的违规考生《记录表》留存备案。
1月3-6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2份报考外省的违规考生《记录表》带到网上评卷扫描图片全国集中交换场地,进行现场交换。
1月27日前,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其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交换来的违规考生《记录表》,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数据交换系统”,核对违规数据。核实无误后,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下载违规数据,用于成绩处理,并将1份《记录表》转给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
1月27日前,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汇总、整理评卷期间认定和处理的违规信息和《记录表》,将新增的违规考生信息录入(导入)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数据交换系统”。
3月4日后,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可下载、使用本次考试及评卷违规数据。
4月23日前,各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整理复试期间认定和处理的违规信息和《记录表》,将新增的违规信息录入(导入)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数据交换系统”。
4月27日前,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认本次考试本省录入(导入)的所有违规考生数据(不包含外省交换过来的违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归档到“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系统”,并打印纸介质诚信档案(违规数据作为附件,每页加盖公章),以文件形式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对于处理结果需要变更的,由认定违规事实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并及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更新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
二、违规考生信息报送数据库结构
文件名:年份(2位)+省份代码+CXJL.DBF
序号 | 字段名 | 类型 | 宽度 | 说 明 |
1 | SFZH | C | 18 | 考生身份证号 |
2 | KSH | C | 20 | 考生编号(左对齐) |
3 | XM | C | 24 | 考生姓名(字间不空,左对齐,缺字用??表示) |
4 | XBDM | C | 1 | 性别代码:1一男,2—女 |
5 | CLJDSBH | C | 24 |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编号 |
6 | KSLBDM | C | 1 | 考试类别代码: 3 |
7 | KSSJ | C | 12 | 考试时间:年4位+月2位+日2位+时2位+分2位 |
8 | KMDM | C | 3 | 录入违规考试科目代码 |
9 | KSKMMC | C | 50 | 考试科目名称 |
10 | WGLXDM | C | 1 | 违规类型代码:1一违纪, 2一作弊,3一其他违规 |
11 | WGSSDM | C | 2 | 违规事实代码:违纪51-59,作弊61-69、71-79,其他违规81-85,91-95;详见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 |
12 | WGSS | C | 254 | 违规事实简要说明(取自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 |
13 | WGCLDM | C | 1 | 违规处理代码:1-9,详见违规处理及代码 |
14 | WGCL | C | 254 | 违规处理结果(取自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 |
15 | KDMC | C | 80 | 考点名称 |
16 | KDSMC | C | 16 | 考点所在省名称 |
17 | RDDWMC | C | 80 | 考生违规事实认定单位名称(以考生违规记录上的公章为准) |
18 | DWDM | C | 5 | 考生报考单位代码 |
19 | DWMC | C | 50 | 考生报考单位名称 |
20 | SZSSM | C | 2 | 考生报考单位所在省代码 |
21 | SZSS | C | 16 | 考生报考单位所在省名称 |
22 | BZ | C | 254 | 备注 |
三、考试违规事实及代码
1.违纪: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作弊: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6组织团伙作弊的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其他违规: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9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9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93抄袭他人答案的
9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9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四、考试违规处理及代码
代码 | 违 规 处 理 |
1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2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
3 | 其他处理结果 |
4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年 |
5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2年 |
6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3年 |
7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 |
8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2年 |
9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 |
附件19: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样表)
编号:
考点代码: 考点名称:
考生编号: 考生姓名:
报考单位: 违规考试科目:
考点负责人(主考或者副主考)签名:
联系人: 电话(加区号)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 监考员(巡视员/督考员)签名: 、 我已经阅知上述违规记录的内容,内容属实。考生签名: (□考生拒绝签字,拒绝签字时间: ) |
处 理 依 据 和 意 见 | □违纪: □作弊: □其他违规: 处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由考点或者招生单位填写,一份报考点留存备案,三份交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附件20: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样表)
(考点留存)
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报考单位: 违规应试科目:
违规行为(填背面代码):
违规证据:
考试地点: 违规时间:
送达人签字: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编号:
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于 年 月 日上(下)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因你的行为(见背面方框内划“√”处)已构成了考试违规(□违纪□作弊□其他违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条等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见方框内划“√”处)的决定。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作弊情节严重,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考1至3年的处罚。
考生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本决定不服的,考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有关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报考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处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 处理办法 |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
□76.组织团伙作弊的;□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附件21: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情况汇总表
报考点代码: 报考点名称(盖章):
报考点负责人签名:
序号 | 考生编号 | 违规考生姓名 | 报考单位代码及名称 | 违规考试 科目代码 及名称 | 违规情况记录 | 备注 |
注:本表一式两份,考试结束后一份交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存档,另一份报考点留存。
附件22:
雷同卷处理程序
1.评卷员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疑似雷同卷,提交给学科评卷组组长。
2.学科评卷组组长组织学科专家对疑似雷同卷进行研究,确定为雷同卷的经评卷点办公室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3.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考生申请复核的雷同卷,仲裁组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最终认定结论。
5.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复核结果,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