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关于2020年博士公开招生考试报名截止时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告

广西大学 2020-02-12 浏览量: 1369

广西大学关于2020年博士公开招生考试报名截止时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教育部及我区相关要求,依据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现延期我校2020年博士研究生公开招生考试报名截止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 报名时间

公开招生考试招考网上报名截止日期由2020年2月11日延长至2020年3月1日(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进入 “博士网报”页面进行网上报名,按照网上报名说明和网上报名步骤报名)。

二、网上交费时间:2020年3月3日—3月10日

登录广西大学主页→点击“财务管理”→点击“广西大学缴费平台”→进入广西大学缴费平台(或者直接登录 用户名:20+网报号,初始密码:bsBK1234(区分大小写),不需要注册,按提示进行缴费。不尽事宜,请联系:0771-3231243.

  1. 送交报名材料

(1)2020年我校博士公开招考只采用邮寄方式接受报名材料,不再受理现场提交博士报名材料。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务必于2020年2月26日至3月10日期间将报名材料邮寄到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查。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路100号广西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培佳园研究生院楼312室),邮编:530004,联系电话:0771-3231243。

请考生采用EMS、顺丰快递方式邮寄报名材料!

(2)考生应送交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广西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院网上下载)

② 应届硕士生:硕士研究生证复印件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及本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申请)

已获硕士学历证书或硕士学位者:硕士学历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本科、硕士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③两份《广西大学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级专家,须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涉及广西大学可加盖专家所在二级单位公章),未加盖公章的推荐书无效;

④研究生阶段课程学习成绩单,须加盖公章(应届硕士研究生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在职人员从本人单位人事档案或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加盖档案部门公章);

⑤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验);

⑥获得境外学位的考生,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复印件和第一学历、学士学位证书复印(原件备验);

⑦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须将《报考2020年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加盖所在省教育厅的民教处公章)与报考有关材料一起邮寄或送至研招办。

⑧学历学籍认证材料;

学籍学历查询及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位证书认证网址:http://www.cdgdc.edu.cn/cn/

四、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内容

1.初试时间:2020年4月25日至26日。

2.初试地点:详见《2020年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准考证》。

3.复试时间:4月26-28日进行,具体时间由招生学院安排。

 

注:报考我校2020年博士研究生的各位考生,请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通知!如相关事宜有变化,研招办将及时在研究生院主页公布。

 

 

                                                               广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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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广西大学考点考前须知

2020年考研广西大学考点考前须知一、考点提示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22日举行(考试时间超过3个小时的5XX科目将在12月23日进行),现将我校考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我校考点标准化考场实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广西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对全部考试视频录像进行回放,若视频回放发现考生任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其违纪行为。(二)因我校周边交通环境复杂,容易拥堵,建议各位考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我校考试,如地铁、公交车等,不提倡私家车出行(私家车只能从我校三个门进出:南侧门、东门、行健西门)。(三)本考点提供常规文具,教室有电子挂钟,考生只准携带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允许携带的用具,不可携带自备文具、手机、手表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工具进入考场。考试科目为5XX的考生,参加12月23日上午考试的不必携带绘图板,绘图板由本考点提供。(四)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在进入考场时,需刷验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通过的将在准考证上盖“验讫”章。(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考点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入场考生进行检查,考生应配合接受检查。为节省考生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服饰。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日期考试科目时间12月21日12月22日12月23日(8:30—14:30)上午08:30—11:30第一单元考试思想政治理论(101)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第三单元考试数学一(301)数学二(302)数学三(303)临床医学(西医)(306)临床医学(中医)(307)教育学基础(311)心理学基础(312)历史学基础(313)数学(农)(314)化学(农)(315)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398)自命题业务课一(3XX、6XX、7XX)第五单元考试超过3小时的自命题业务课(5XX)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下午14:00—17:00第二单元考试英语一(201)俄语(202)日语(203)英语二(204)自命题外语(2XX)第四单元考试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408)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4)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498)自命题业务课二(4XX、8XX、9XX)三、考务办公室地点广西大学考点办公室:培佳园研究生院楼312室电话:0771-3231243传真:0771-3232827各教学楼考务办公室:西二教:二教105教室西三教:三教105教室东六教-1:6B-101教室东六教-2:6B-301教室东六教-3:6B-501教室东十教:10A-102教室四、考场分布情况广西大学考点共设247个考场,应考考生人数7223人,其中30人标准考场237个,不足30人非标考场10个。2个单元管理类联考考试的考场有6个,分布在东十教5楼的部分教室。12月23日5XX科目考场(即之前三个单元为243-247的5个考场),将转移至二教602(前)、602(后)、603(前)、603(后)教室进行,考场号改为248-252,考试时间为8:30~14:30。教学楼考场总数楼层考场数考场号考场考试单元(仅标注非4个单元第二教学楼541101-10第二教学楼21111-21第二教学楼31122-32第二教学楼41133-43第二教学楼51144-54第三教学楼451655-60第三教学楼2761-67第三教学楼3868-75第三教学楼4876-83第三教学楼5884-91第三教学楼6892-99第六教学楼120110100-109第六教学楼223110-132第六教学楼328133-160第六教学楼424161-184第六教学楼528185-212第六教学楼67213-219第十教学楼28310220-228,235仅3个单元第十教学楼47229-234,236仅3个单元第十教学楼511237-247237-242为管理类联考仅2个单元;243-247为5XX科目考场附件一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三)考试文具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准携带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计时和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手表、电子手环、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生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他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附件【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校园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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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公告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公告广西大学报考点(报考点代码:4501)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区内19个报考点之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及《广西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桂考院〔2019〕175号)的精神,现将广西大学报考点公告公布如下:一、广西大学报考点接受考生范围(一)应届考生:仅接受广西大学、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二)非应届考生:接受2019年毕业的我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或户籍在我区的非应届考生,但不接受管理类联考、法硕联考以及其他考试科目为全国统考科目专业的考生。(三)5XX科目考生:接受报考专业所考科目中含5XX科目(考试时间为三小时以上六小时以下考试科目)的广西区内桂南片区域考生报考;二、考生报名事项(一)报名前的准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阅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了解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做好网上报名的准备工作。(二)网上报名。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0月10日至31日(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报名网站(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报本人报名信息并交费。考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网报有关信息,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注意事项:1.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为避免多占考位,影响其他考生报考,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请考生在完成网上缴费前,先确定本人填报的报名信息,特别是招生单位、报考点、考试方式等重要信息。考生一旦重新填报报名信息,原报名信息全部失效。请考生注意,只有完成网上交费,网上报名才算成功,未在规定时间(10月10日至31日)内完成网上交费的,逾期不能补交,也不能参加现场确认。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规定,考生须交纳报名费每人4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2.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报考广西大学的考生,若学历(学籍)错误的,需在现场确认时递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具体须提供以下认证材料:应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认证受理回执单以上认证材料办理途径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首页左上角“学历查询”与“学籍查询”模块。(三)现场确认1.广西大学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11月7日-9日(8:30—11:30,14:40—17:00)2.现场确认地点报考点选择广西大学的考生在广西大学培佳园(原建设学院秀灵路校区)研究生院楼一楼进行。3.现场确认程序:验证→摄像→交表→报名结束。考生持相关证件、材料经工作人员核验完成验证工作,再进行摄像,每个网报编号限摄像一次,摄像后,考生领取打印的一式两份《报名信息简表》(背面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经核实信息无误后,在两份材料的正反两面签字栏签名,将已签名的《报名信息简表》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交至摄像教室后半部的交表处。考生不交《报名信息简表》的,报名无效,责任自负。4.现场确认需提供材料A、应届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上报名编号。B、往届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网上报名编号。外省户籍考生(不含我区高校应届毕业生和2019年毕业的我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卡片式);考生本人广西区内的房产产权证或商品房备案证明。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的《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C、未拿到毕业证的自考生凭学校开具的成绩证明或自考准考证现场确认。5.对于考生的有效报名信息,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需凭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校验码网上报名。三、准考证下载及考场安排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广西大学报考点的考场将安排在广西大学东、西校园部分教学楼,具体考场安排详见后续通知或准考证。四、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1日、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本考点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全程视频监控,考点统一配置电子挂钟,并提供常用考试文具,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带入考场(如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以及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违者将按违规处理。除5XX科目考生外,我校无法提供单独的绘图桌子供考生使用。五、违纪处理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考生的有关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六、联系方式电话:0771-3231243传真:0771-3232827广西大学研究生院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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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实施报名信息网上确认的公告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实施报名信息网上确认的公告各位考生: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报考点编号:4501)报名信息确认工作模式由现场确认改为网上确认。凡是选择“4501”广西大学报考点的考生,使用手机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完成网上信息确认手续。请考生扫描文后的二维码登录网上确认系统,系统开放时间为11月4日15:00—11月9日12:00,逾期不再受理。未完成报名信息网上确认工作的考生将无法参加考试。考生登录系统按要求提交各类材料后,还应关注自己的手机短信(需注意,研招网短信有可能被误当做垃圾短信拦截),定时登录研招网,密切关注材料审核结果的反馈提示。提示“已审核通过”的,表明考生提交的材料均审核无误,已完成报名信息网上确认工作;提示“未审核通过”的,请考生根据提示内容在要求时间内补充相关材料。我校在培佳园第十三教学楼101、102教室设立现场咨询组以方便考生咨询,考生有任何疑问的可携带个人相关材料直接到现场进行咨询。现场咨询组工作时间为11月6日—11月9日(8:30—11:30,15:00—17:30)。考生提交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后期不能考试、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特此公告。附件【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实施报名信息网上确认的公告-附件.docx】广西大学研究生院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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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大学全体研究生的一封信(2020年2月1日)

致广西大学全体研究生的一封信(2020年2月1日)亲爱的同学们:春节好!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打响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疫情的发展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学校非常关心身处祖国各地的同学们的健康和平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仅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南宁市已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做好疫情防控,是当前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每名西大学子的使命与担当。广西大学党委高度重视广大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研究制定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上级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校疫情防控工作,特向广大研究生提出以下倡议:一、关注通知,服从安排凝心聚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战。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学校有关安排,春季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为保证有效防控,全体研究生在未接到返校通知之前,不得提前返校!为及时掌握研究生的动态,学校将实时统计研究生的假期行程和身体状况,请各位同学积极配合研究生辅导员和导师的工作,严肃对待,如实反馈,随时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请同学们配合属地做好医学筛查。疫情防控,每个人都不是旁观者。请同学们积极响应国家有关号召和部署,密切关注权威媒体发布的疫情通报,主动配合属地防疫部门做好医学筛查,在家或属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自我观察,让自己和家人多一份安心。二、科学防护,加强锻炼疫情面前,每个生命都是脆弱的,保护好自己,就是最好的战斗。请同学们在家积极配合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参加聚会聚餐等集体活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外出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注意食品安全,定期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居家进行锻炼,通过一定形式的运动增强身体抵抗力,为抗击防范提供身体保证。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及时就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院。三、坚定信心,理性对待面对当前疫情,同学们要理性对待,通过官方渠道和权威媒体的新闻动态和疫情通报了解资讯,不要盲目轻信和传播不实传言。坚定信念,科学认知,冷静应对,做到不恐慌、不焦虑、不信谣、不传谣,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疫工作。如果遇到了让你感到困扰的事情和言论,希望你从防疫大局出发,理性面对,通过正规途径反映诉求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向学校反映,学校是保障你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四、坚持学习,不负韶华莫道春光好,光阴少年时。“推迟”开学不是推迟“学习”,请同学们在家要坚持读书学习和思考研究。充分利用各大网络平台和学习资源,做好文献阅读、资料查找、论文撰写等工作。把假期时间有效利用起来,与学院、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在多陪伴父母家人的同时,多学习,勤思考,静心谋划学业和未来,让这个不一样的寒假变得更有意义!战胜疫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每一位同学的支持与配合。虽然同学们身在异地,但是我们的心在一起,抗击疫情的责任在一起。在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我们要顾全大局,坚信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听从学校的防控部署和安排,携手同心、科学防治、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祝福同学们及家人平安健康!阖家幸福!广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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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公告(一)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公告(一)广大考生:接自治区招考院通知,广西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预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只接收广西区内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正式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接收所有考生报考。9月24日至9月27日为预报名阶段,广西大学4501考点仅接受广西大学、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应届生报考。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为正式报名阶段,广西大学4501考点接受所有符合规定的考生报考(具体报考资格参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广西大学报考点公告》)请各位考生知悉!广西大学研究生院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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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

广西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最终各专业招生人数依据2020年教育部正式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并结合我校各专业学科建设、科研、师资、一志愿上线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适当增减,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附件【广西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含推免生计划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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