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中国水科院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18-07-17 15:1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的我院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向经审查合格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委员由院、所(中心)主要专业负责人和学术造诣较深的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院长兼任,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院长聘任。委员会任期3年,委员可连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请;

  2.审批与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管理有关的制度、规定、文件等;

  3.审核硕士、博士生导师资格;

  4.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选定院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6.研究和处理与研究生学位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专业门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我院暂设水利、水电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成员均应是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任期3年。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协商确定。

  第六条  分委员会职责

  1.对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4.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做出建议授予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6.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决议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时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

  第八条  为确保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对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进行改选,改选程序按产生委员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规定》中对硕士生在学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

  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及质量。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办法》。

  第十四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的材料

  1.学位课程成绩单;

  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导师和论文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学位审批表(附件1);

  6.授予学历硕士人员登记表(附件2);

  7.学位申请的个人汇报材料(PPT)。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专业范围内硕士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然后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规定》中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有较强的听、说、读、写等运用语言的能力;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论文具有足够的工作量,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能够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资格审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

  4.博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及质量。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的材料

  1.学位课程成绩单;

  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导师和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学位审批表(附件3);

  6.授予学历博士人员登记表(附件4);

  7.学位申请的个人汇报材料(PPT)。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专业范围内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然后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分别在3月和6月。特殊情况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决定是否增开。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归档4份(含导师签字1份),分送研究生院、国家图书馆、科技部信息中心和清华大学电子期刊。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论文摘要,由研究生院组织汇编成册,发送有关单位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原院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废止,本细则解释权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点击附件下载:

  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2、授予学历硕士人员登记表

  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博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4、授予学历博士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