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学院:
根据我校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宁波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宁大政〔2013〕156号)文件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个环节中,学位论文送审是耗时最长也是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为了既能高效率完成此项工作,又要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学生修改学位论文,做到有效的“放、管、服”,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做到“放”而不乱,监管到位,杜绝出现放而不管的现象。在广泛调研国内高水平大学及省属高校执行规则的基础上,将我校学位论文送审方式做了调整。
(二)原文件的个别条款,如对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等因表述不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通过本次修改,弥补相关漏洞,提高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本次修改以实际工作开展流程调整了各章节及其中部分内容的先后顺序。
二、主要修改部分:
(一)章节顺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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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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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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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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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办法 |
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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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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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受理 |
学位论文评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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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组织 |
学位论文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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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学位审定及学位授予 |
学位审定及学位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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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附则 |
附则 |
(二)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1.第十五条 明确研究生院负责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学院负责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研究生院按10-20%的比例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通过大数据,对于各别学位点和个别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不是太高的,进行重点关注和重点抽查。
2.第十七条 增加对于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资格要求,专业学位硕士教指委对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条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3. 第十九条 重新梳理了评阅人意见,分为以下四类:
A. “学位论文达到相应水平,同意答辩”;
B. “学位论文达到相应水平,稍作修改后答辩”;
C. “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水平,暂缓答辩,修改后再议”;
D. “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水平,不同意答辩”。
前两类意见(A或B)视作“同意答辩”,后两类意见(C或D)视作“暂不同意答辩”。
4. 提高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要求。
第二十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3名评阅人意见均为A或B的,可进入答辩环节。
(二)2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1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三)学位论文作者如对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异议,且评阅意见为2A1C或2A1D的,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一次加审申请。加审由研究生院再指定2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评阅该学位论文,若2份加审意见中未出现C或D的,可进入答辩环节,否则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5.第二十一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 2名评阅人意见均为A或B的,可进入答辩环节。
(二)1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1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则需由第3名评阅人给出评阅意见。若第3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的,可进入答辩环节,若第3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三)1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2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进入答辩环节之前,所有学位申请需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未进入答辩环节的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6.抽检原则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和抽检后,当学院或学校任何一方出现评阅结论处理意见为“不可进入答辩环节”时,则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
7.评阅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
8. 增加第三十六条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要求和标准,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请各学院认真研究附件《宁波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若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12日前向研究生院反馈。
联系电话:0574-87600027
联系人:罗旭
邮箱:luoxu1@nbu.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