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18-07-17 16:55:56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天津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津学位[2016]1号),我校现启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是我校优化学科结构,激发学科活力,提升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请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2、鼓励相关单位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强的学位授权点。

  3、拟增列学位授权学科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数量。

  二、调整范围

  全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包括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无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

  三、调整方式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增列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二)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三)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四、调整流程

  1.  3月24日前相关学院主动制定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基本条件及申报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填写天津师范大学主动撤销学位点申请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汇总表、新增学术型学位授权点申请表、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所有表格均一式两份。

  2.  3月28日前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对拟自主调整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

  3.  4月1日前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聘请不少于5名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专家组同意的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4.  4月10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调整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投票表决是否同意。

  5.  4月15日前学校对当年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15天并及时处理异议。

  6.  4月底前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动态调整工作相关材料报送市学位办。

  五、其他

  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以后将成为一项常态工作,请各相关单位予以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学科的规划工作。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徐雷,联系电话:23766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