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指委发布的各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方案和指导性培养方案,组织制订(修订)分属专业领域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各专业领域所在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学校各专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发布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意见开展各环节培养工作,组织研究生的课程开设、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术报告、论文答辩、专业实践实训等培养环节,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和学位点评估工作。研究生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培养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培养工作档案由二级单位留存,研究生毕业前由二级单位组卷交研究生学院审核存档。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开出学位基础课等公共课,任课教师由相关二级单位选派。各专业领域主干课或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专业领域所在二级单位开出,任课教师、教学场所、成绩管理由各二级单位安排。各课程开出单位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和课程表,开课前报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条 为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任课教师应将QQ群、微信群或学校网络教学平台——超星学习通作为主要教学手段进行混合式教学,也可采取研究生自主学习与教师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多种教学方式综合运用,保证授课时数、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会同所在二级学院集中组织。
第二章 专业实践管理
第五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实行双导师制度(校内导师+基地导师)。专业实践过程和实践要求按照学校颁布的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工作标准不得低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六条 专业实践单位可以是学校正式签约的实践基地,也可以是研究生所在单位,或者是研究生便于开展专业实践的实践基地。研究生应于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校内导师以及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本人选择实践单位的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单位资质、实践条件、实践岗位等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估。研究生拟选择上述实践单位带教老师的,应同时提交带教老师的基本资料(《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报表》),由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二级学院对实践单位和带教老师资格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通过审查的单位和带教老师须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合作培养协议书(学校签约基地除外),由二级学院代表学校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导师到实践基地对非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专业实践质量和效果。如果发现实践基地对学校培养方案和专业实践规定落实不力、研究生没有真正进行专业实践等情况,学校将中止与其合作,责令研究生重新选择专业实践基地,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第三章 研究生管理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学生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须在每学期初向研究生学院和所在二级单位报到注册。研究生报到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导师取得联系,按照课程设置安排好课程学习,按照导师(含校外导师)的安排完成好本学期学习见习实习等任务。
第九条 导师、授课教师应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到校、上课情况作详细记录和考勤。按照研究生应在校时间、应到课总学时数进行严格审核。研究生缺课1/5以上,任课教师有权扣其课程成绩的15%。缺课1/3(含)以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研究生若要取得学分,需在规定学制内申请重修。研究生无条件、无时间保证,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各培养环节的研究生,学校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十条 专业实践活动期间,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汇报专业实践情况,确保校外带教老师与校内导师联系顺畅,确保专业实践工作有序进行。研究生若长期处于与校内导师失去联系状态并不能完成导师安排的各项学习研究任务,学校择期对其进行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实践单位进行实践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情况,依照学校研究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类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校字[2018]39号 2018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