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

作者:合肥学院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8-08-06 14:07:30
第一章    

第一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统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必要的实施细则;

2、编制我校年度分学科(领域)的招生计划;

3、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材料;

4、组织进行报名工作,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5、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6、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研究工作。

  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决定;

2、联系企业、组织生源、发展培养基地;

3、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完成编制招生简章工作;

4、组织好教师进行专业课的命题、评卷以及复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条  报考条件

(一)参加统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参加联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中对学历的最低要求和毕业年限要求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程序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即所有报考者须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交纳报名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只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照相及确认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持报名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我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命题,非统考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