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12-11 10:38:40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资助湖北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5.按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等;

  7.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内,因出国、疾病等,办理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校级校规处分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纪委办监察处、财经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事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资料的整理保存、评审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武汉体育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年级辅导员。

  第十条 各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由各年级辅导员、党支部委员、班委及其他学生代表参加。根据评定标准及学生在校表现对本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校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各年级上报的学生名单后,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实际名额确定名单,并将最终名单返还给年级认定;再将名单上交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研究生院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三条 校评审委员会将拟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并核查,超过公示期则申诉无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校评审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助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