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保证研究生顺利完
成学业,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国家及省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企业
专项资助、导师资助经费等资源,构建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部分,
奖学金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单项奖学金构成;助学金体系由国家助学金、岗位助学金、企业专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构成。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仅对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研究
生进行有条件的奖励和资助。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选原则,由研究生处统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具体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计划分配、奖
(助)学金评定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学校评
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研究生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没有一级学科点的归口相应一级学科点所
在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包括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由中央财政拨付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校内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
章制度。
2.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良,科研成果优,实践能力强。
3.在校在读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已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无补考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国家奖学金:
(1)因个人原因在科研工作或社会实践中给学校造成重大
—3—
损失者;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3)学籍异动(包括出境出国、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等)
者;
(4)在读期间受到各类校纪处分及刑事处理者;
第九条符合上述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在评审
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书》。
第十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参照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量化参考标准》和本单位评审细则,推荐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
审查汇总,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
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
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所作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要求,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而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一学年为新生学业奖学金,主要根据研究生志愿填报、入学初复试成绩等综合考察评定;第二、三学年为年度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综合表现考察评定。
第十六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不含破格录取人员);或本科期间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入学初复试综合成
绩排名靠前。
3.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实践能力强、学习成绩好、研究成果优、综合表现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在读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学业方面。上年度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旷课累计达15课时及以上,或1个月以上无故脱离学校及导师监管的;
(2)学风方面。上年度有学术道德失范,或有损学校声誉
等行为者,或因考试或者其他违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者;
第十七条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入学后,填写并提交新生学业奖学金申报表至各学院。
2.学院根据研究生所提交申报表,综合志愿填报情况、入学综合成绩和学历背景等综合考察,确定奖励等次,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具体考察点:(1)是否第一志愿报考我校;(2)本科期间科研成果及成绩排名;(3)入学初复试成绩综合名。
3.学院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发文、奖励。
第十八条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自评申报。研究生个人按学校年度学业奖学金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根据自评结果提出参评有关奖项和奖励等级。未作自评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
2.导师考评推荐。导师按相关内容和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导师未做考评推荐者不得参评。
3.学院综合量化后评定等级,由学院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予以公示。
4.研究生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处,按程序发文、奖励。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 类别 | 新生学业奖学金 | 年度学业奖学金 | |||
| 等次 | 第一志愿考生 | 其他调剂考生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标准/年 | 10000 | 8000 | 10000 | 8000 | 6000 |
| 比例 | ~ | ~ | 20% | 30% | 40% |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0号)文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分年度拨付。资助标准:博士生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一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在校在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定向及委培生;
2.学制期限内,有学籍异动的(包括出境出国、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等),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或者虽已报到注册但长期不假离校、不接受学校导师指导的,或旷课课时累计达15课时及以上的,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可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处按月统计汇总学生相关信息,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通过银行逐月发放。
第六章岗位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学校按研究生人数5-10%设立岗位助学金用于研究生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及本科生辅导员工作的补贴。岗位助学金按1000元/岗·年拨付,不足部分由设岗单位自筹。
第二十五条申请岗位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有余力的、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工作能力。
3.在校在读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岗位助学金申请的程序
1.校内各单位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所需“三助一辅”岗位及要求报研究生处审核并在网上公布“三助一辅”岗位、应聘要求等信息。
2.申请人填写并提交《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处会同设岗部门进行遴选,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3.经设岗部门培训后上岗,学期末设岗部门应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其中“本科生辅导员”纳入“兼职辅导员”队伍由学工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 岗位类别 | 标准 | 责任单位 | 工作量标准 |
| 助教 | 200-500 元/月 | 二级学院、研究生处 | 2-4 学时/周 |
| 助管 | 200-500 元/月 | 人事处、研究生处 | 5-8 小时/周 |
| 助研 | 200-500 元/月 | 导师项目经费自筹 | 设岗单位酌情安排 |
| 本科生辅导员 | 200-500 元/月 | 学工处、研究生处 | 5-8 小时/周 |
研究生处根据网上公布的“三助一辅”岗位按上述标准,经设岗单位签署意见,统计汇总后按月发放。
第七章企业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企业专项奖(助)学金。由相关学科与企业合作或由企业(个人)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按照企业专项奖(助)学金设立主体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学科或学院进行评定和发放,发放情况由学院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专项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符合企业专项奖(助)学金要求的在校在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八章综合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条综合单项奖学金。综合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综合单项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科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创新项目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等,由研究生处筹措,其评定根据设立单项奖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奖励标准及范围如下:
研究生综合单项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 奖励内容 | 标准(元/生) | 比例 |
| 科研创新奖 | 1000 | 10% |
| 优秀研究生 | 300 | 10% |
| 优秀研究生干部 | 300 | 5% |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300 | 10% |
| 专业实践先进个人 | 300 | 10% |
| 优秀毕业生 | 300 | ~ |
| 省优秀硕士论文 | 1000 | ~ |
|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及荣誉 | 300-1000 | ~ |
| 其他突出贡献奖 | 300-1000 | ~ |
第九章国家助学贷款与困难补助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由研究生本人根据学费标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困难补助。研究生因家庭贫困或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事件(交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在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三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原因),并提供乡镇以上单位的相关证明;
2.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所提交的困难材料进行核查后,由所属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复核后,按复核额度发给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参照《附件1评审量化参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参考标准
本评审量化参考标准供校内各培养单位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年度学业奖学金”等时参考。评审采用“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四项考核项目量化计分,各考核项目分别按学术型和专业型权重值计算,见下表:
| 考核项目 | 思想品德(Q1) | 课程成绩(Q2) | 学术成果(Q3) | 社会实践(Q4) |
| 学术型 | 0.10 | 0.30 | 0.40 | 0.20 |
| 专业型 | 0.10 | 0.30 | 0.20 | 0.40 |
总分G=S1×Q1+S2×Q2+S3×Q3+S4×Q4
一、思想品德分(S1)
思想品德分为加分项目。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方面的荣誉表彰加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国家级100分、省部级50分、市校级20分。
二、课程成绩分(S2)
课程成绩计分按当年度所有修读课程第一次考核的平均成绩计分:

三、学术成果分(S3)
学术成果分为加分项目。主要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获奖、应用技术和专利成果、文学创作作品、音乐美术作品、文体音像作品及其它等与本专业学术领域有直接或间接相关性的成果。按《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湖师发[2016]25号附件)计算分值。
四、社会实践分(S4)
社会实践分为加分项目。社会实践包括承担的研究课题、开展教学研究、参加学术与科研活动、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各类艺术实践活动、音乐美术作品展演、开展社会实证调研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按《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及《湖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湖师发[2016]25号附件)相关项目计算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