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单位设立的决策机构——它有权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位的决议。《学位法》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三项是它的核心权力——授予与否由它决议,不是由导师或院系决定。---
《学位法》确立了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委员会是其中承上启下的一环:
| 层级 | 依据 | 性质 |
|---|---|---|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第六条 | 领导全国学位工作,设专家组 |
| 省级学位委员会 | 第八条 | 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
| 学位评定委员会 | 第九条 | 由学位授予单位设立,作出本单位的授予决议 |
⇒ 前两者是政府层面的领导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具体行使授予权的机构。
⚠️ 注意名称区别:
👉 详见:学位委员会与导师委员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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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第九条明确列出六项,性质不同: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 这是唯一有权作出授予决议的机构。注意它包含三种可能: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 第一项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培养方案」的审议主体—— 依第二十二条,学校须制定并公布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这项标准由委员会审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 这两项是救济与监督渠道。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法律路径是向学校委员会反映。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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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第十条对组成有明确要求:
| 项 | 要求 |
|---|---|
| 成员身份 | 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 |
| 人数 | 不少于九人的单数 |
| 主席 | 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
⚠️ 同时看第二条的构成规则——主席由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是教学科研人员: 既保证学术判断的专业性,也让决策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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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第十条第二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审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重门槛:
| 环节 | 要求 | 目的 |
|---|---|---|
| 形式 | 会议方式 | 不接受书面代签 |
| 出席 | 重大事项需 ≥2/3 出席 | 防止少数人开会决定 |
| 表决 | 过半数通过 | 避免个别人一票否决或强行通过 |
⚠️ 注意适用范围:出席门槛针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审议标准、授权点、授予决议、争议处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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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并公布。
⚠️ 「并予公布」是刚性的。这意味着:
⇒ 这与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形成呼应: 委员会怎么组成、怎么决定、决定什么,都应该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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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是这样的:
《学位法》第二十二条:学校须制定并公布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 由谁制定/审议?
《学位法》第九条(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 产出的文件就是
培养方案 /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各校名称不一)⇒ 培养方案背后是学位评定委员会。 索取培养方案时索取的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成果」。
👉 详见:培养方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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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条,委员会职责中包含「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与「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 但要注意:
👉 参见:社会工作硕士招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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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 | 是否准确 | 依据 |
|---|---|---|
| 「导师可以决定是否给学位」 | ❌ 不准确 | 作出决议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条第三项) |
| 「院长可以批学位」 | ❌ 不准确 | 院长作为主席主持会议,但决议须按第十条的程序表决通过 |
| 「委员会成员都是行政领导」 | ❌ 不准确 | 成员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第十条) |
| 「委员会决议不需要公开」 | ⚠️ 部分 | 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须公布(第十一条);具体决议是否公开法律未明文要求 |
| 「委员会有权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 ✅ 准确 | 第九条第三项明确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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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与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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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整理。
法律可能调整,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具体到某一学校的委员会组成与工作程序,以该校公布的规定为准。
本文为制度性说明,不构成对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评价。